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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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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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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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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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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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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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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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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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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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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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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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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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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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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史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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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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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和过失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的近亲属表示不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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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事故发生后,其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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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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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是过失犯罪,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付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付某某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付某某的近亲属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菏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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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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