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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和过失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的近亲属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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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仝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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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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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郓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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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 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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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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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石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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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是过失犯罪,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菏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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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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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有投案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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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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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是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且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仝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仝某某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仝某某的近亲属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菏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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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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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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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积极和解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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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事故,致人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应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谅解,自动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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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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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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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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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 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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