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与死者系夫妻关系且取得其家人谅解的特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死亡,负全部责任,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在事故发生后,其能主动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报案自首,妥善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死亡,两车不受程度受损,负全部责任,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积极参与抢救被害人某某某等候归案自首,认罪认罚,妥善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动投案,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和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杜某某违犯交通管理法规,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死亡,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 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积极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已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石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石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亦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其涉嫌的交通肇事为过失犯罪;案发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等待交警和医护人员的到来,在交警队出警后仍在现场,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无前科劣迹;民事赔偿已调解处理,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及谅解的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社会矛盾已化解,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及谅解的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和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案发后,其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及谅解的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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