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博兴县**街道**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博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7日6时48分许,郭东华驾驶鲁******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椒园小区路口处时,碰撞在公路上弯腰状态的行人来某某。6时52分许,刘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又将倒地状态的来某某碾压,来某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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