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地安仁县**乡**村**组,现租住郴州市北湖区**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湘AM****小型普通客车由永兴县城方向沿G240线驶往永兴县金龟镇方向。18时43分,当车行至永兴县黄泥镇黄泥社区门口路段时,被害人许某某由道路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操作不当将许某某撞倒,造成其当场死亡。经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许某某的损失36万元,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且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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