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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娄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1时40分许,罗某某驾驶冀F**号、冀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03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26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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