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刑不诉〔2023〕1号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曾用名危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住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2年10月29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16日12时53分许,危某某驾驶鲁Q3****/鲁Q****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太佳高速(佳太方向)101KM+900m处时,因未减速行驶、操作不当与施工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压路机、摊铺机和张某驾驶的皖L1****/皖L****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摊铺机操作员陈某死亡,压路机操作员郭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在案发现场主动拔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归案。后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九大队认定: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危某某赔偿给死者陈某某家属除保险公司赔付外60000元,赔偿给伤者郭某某除保险公司赔付外10000元,取得了死者家属和伤者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其案发后主动拨打110,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妥善处理对死者和伤者的民事赔偿事宜,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谅解。综合考虑上述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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