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刑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被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4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凌晨6时50分许,冯某某驾驶晋J****3(主)晋JG662(挂)北奔牌重型半挂牵引由南向北行驶至209国道852KM+5m(旧444KM+5M)处时,与李某甲驾驶的飞鸽牌自行车发生碰撞,同时撞到路西边的水泥防护墩上,又与薛某某停放在路西边的无牌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致李还栓受伤,水泥防护墩受损,三车受损。后李某甲经方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来到事故不远处的马坊派出所投案。后经方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不承担责任,薛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10月20日,双方经协商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肇事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方赔偿金69万元,被害方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免于追究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行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并投案自首,其家属也能积极主动地妥善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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