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再次,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现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案发后能够立即报警、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已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被害方表示谅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案发后能够立即报警、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已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被害方表示谅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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