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68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准驾车型A2E)驾驶浙B6****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中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州路时左转弯,在转弯过程中与路口西侧由北向南步行经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傅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傅某某受伤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让他人帮忙报警,在现场等待,接受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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