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准驾车型C1)饮酒后驾驶浙B57YF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小浃江路与北平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后被民警及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且浓度为16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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