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沈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案、在现场等待办案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