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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克浪)(公开版)_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9********,汉族,中专,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沿都昌-中馆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都昌-中馆公路99KM+700M处撞上行人余某某,造成车辆受损、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刘某某拨打110和120,并积极抢救伤者,被害人被送往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9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贺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都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证明、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刘某某在案发后立即拨打110电话,并积极救治伤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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