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彬,男性,1987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镇**路**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彬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08时17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彬驾驶赣G****1轻型货车自都中路由县城往三汊港方向行驶,途经都中路9KM+35KM(大树乡农资超市门口)地段,超车时与前方掉头行驶的占某灌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占某灌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彬立即拨打了110、120电话,并护送伤者到医院抢救,随后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其如实交代事故发生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31日,陈某彬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767309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情况证明、到案说明、驾驶人驾驶证件复印件、赔偿调解书、谅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琳、于某寿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彬的供述;4.鉴定意见:都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证明、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 陈某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其无犯罪前科,系过失犯罪,无酒驾毒驾,无逃逸,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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