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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水兵)(公开版)_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某某乡某某村湾下,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18时43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赣G51E**斯柯达小型轿车在都昌县蔡岭-都昌8KM+400M路段撞上同向在前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法拉蒂牌二轮电动车,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都昌县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程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程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02月18日程某某与陈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付到位,取得陈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都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情况证明、到案说明,被害人陈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家庭户口资料复印件、死亡证明,程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赣G51E**机动车行驶证、商业保险保险单复印件,都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蔡岭中队出具的证明,甲基安非他名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省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都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证明;5.勘验笔录: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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