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次犯罪并系过失犯罪、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来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在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到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八条刑事和解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宋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情况及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洪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洪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罚,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洪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者,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八条刑事和解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为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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