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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 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委**号,居住地黑龙江省甘南县****** 组**农民,住该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东阳镇向解放村行驶,沿齐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村路口向东转弯时,与沿齐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两轮摩托车驾驶人陈某某、三轮电动车驾驶人石某某不同程度受伤。2019年11月8日,经甘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石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23日,经齐齐哈尔市甘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石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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