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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出生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9时30分许,李某甲驾驶黑B****9号牌名爵牌小型轿车在**乡**屯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弯道处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行驶的李某乙驾驶的黑B****2号牌佛斯弟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黑B****2号牌佛斯弟牌两轮摩托车驾驶李某乙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5月17日20时45分,李某乙在甘南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甘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系因外伤致左髋关节脱位、左侧股骨头骨折,引起肺动脉栓塞导致循环、呼吸障碍死亡;李某乙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案发后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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