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镇,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春,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黑B****0号牌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东阳镇南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阳镇内红绿灯路口处,向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过马路的常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自行车受损,自行车骑行人常某某当场死亡的一般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