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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黑B****7号牌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省道查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4公里+925米处时,与同方向前方行走的行人魏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行人魏某某当场死亡的一般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望不足,雪天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魏某某无责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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