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镇**村**屯**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吉B****W号牌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G30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G301国道962公里+206.6米处,看见前方同向行驶高某某驾驶的帅财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超车过程中看见1辆四轮车上道,向右打方向盘,欲踩刹车,但错踩油门导致两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帅财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高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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