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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住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2019年07月31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6日08时2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黑B3J728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克山县克山至克山农场公路11km+100m弯道处时,因瞭望不够,车速过快,该车驶入路面南侧沟内撞沟内树木根部土壤,造成该车车内乘员张某乙(男,80岁)当场死亡,该车驾驶员张某甲及其车内乘员张某丙(女,55岁),王某某(男,57岁)受伤,张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张某乙符合头部与外力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克山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张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乙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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