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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93 ** ** ** **,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齐哈尔市梅里斯斡尔族区****科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社区****组,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家园**号楼**单元**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9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黑B ****M号牌本田牌小型轿车沿G30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901公里加155米处向南左转弯时,与沿G3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王某甲(男,**岁)驾驶的无号牌银刚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甲无责任。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身份信息、侦破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实表现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被害人家属王某乙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黑龙江省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梅里斯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者,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八条刑事和解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人性化办案,降低诉讼成本,综合本案情况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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