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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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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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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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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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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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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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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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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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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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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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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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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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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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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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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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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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