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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黑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4时0分许,在新阜线S314线42公里(黑山县英城子乡五家子村附近),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驾驶辽A****S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行人陈某某刮碰,致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医院治疗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靳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5日,靳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常住人口详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甲、毛某乙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具有自首及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方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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