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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0********,满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乡**村**号,现住黑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25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8时许,在X718线2公里黑山县胡家镇东尤村北侧,周某某驾驶辽J****2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操作不当与路边树木相撞,致乘车人李某某(周某某妻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尸检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周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其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

经传唤周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到黑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经讯问周某某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黑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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