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65********,满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组**号,2015年11月18日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9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0时18分,在库盘线117公里黑山县半拉门镇代民某某货栈,何某某驾驶辽A****2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驶入对向车道并超越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汽车时,其前方行驶的三轮汽车向东左转弯行驶,随着两车的前行,轻型普通货车车头中部与三轮汽车左后部碰撞,碰后三轮汽车失控翻滚、轻型货车则向南行驶一段距离停止,此事故致张某某及其乘车人石某甲受伤,石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尸检石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石某甲无责任。何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何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经传唤何某某于2020年9月2日到黑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经讯问何某某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石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黑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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