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1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6时50分许,在辽小线15公里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G****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李某某于2020年12月26日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2020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呈请书、协议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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