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某某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财浠水支公司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对鉴定意见不服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鉴定意见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故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并予以采纳。2、关于户口本。原告通过户口本欲证实其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人财浠水支公司质证称对户口本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户口本显示其为平阴县铝型材厂工人,应提交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因平阴县铝型材厂已破产多年,根据户口本记载原告住所地为平阴县榆山路176号3号楼5单元202号,系城镇居民,其根据户籍性质主张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4日原告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车号为鄂J27P62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于某某和乘坐人于吉桥受伤住院。经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第3701252017003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于吉桥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平阴中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 ...

阅读更多...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王某某主张为原告张某先后预交医药费8000元,并由证人出庭作证,原告对此虽然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证言予以采信,对其主张的为原告预交医药费8000元的事实予以采纳。原告主张二次手术即祛瘢费用,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当庭申请鉴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被告王某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该鉴定意见应予采纳。原告二次手术费用应认定为15000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赔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若不足,因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是机动车 ...

阅读更多...

唐某某与郭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唐某某左内踝关节骨折的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首先,唐某某妻子魏洪芬的陈述可以证实,唐某某2017年2月17日晚遭遇交通事故后即现左脚脚踝肿胀,其后至2017年2月20日送医前均在家休养;且魏洪芬所述唐某某未及时就医的原因并非为常人所不可理解。其次,唐某某姐姐唐英、邻居堵梅芬固然未目击本次交通事故始末、未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目睹唐某某的上述伤情,但考虑该二人之于唐某某的身份关系,此亦属正常,且该二人所述各自知晓唐某某受伤一事的契机符合常理,由此反映的情况具有可信度;而根据唐英、堵梅芬的陈述,事故发生后不久,该二人在非刻意的情形下从唐某某或魏洪芬处得知唐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在家休养,前去探望伤情时即目睹唐某某左脚脚踝肿胀。再次,由交警部门依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载明并在本案审理中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可知,唐某某系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与原为同向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郭某停车后打开的车门相撞而摔倒受伤,即唐某某事发时为驾车运动状态下右侧受到撞击后摔倒,该情形与其左内踝关节骨折的伤情无悖 ...

阅读更多...

胡华新与殷某某、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二点,一是九江正青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意见书能否认定;二是原告胡华新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费用。关于第一点,九江正青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接受原告委托后,查验了原告胡华新在九江学院附属医院的住院治疗材料,对原告进行了检验,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三期时间进行了评定。庭审中,被告人保黄梅支公司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并无异议,但认为鉴定人在评定原告伤残等级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错误,申请就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 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提出,“2017年3月23日之前发生的人身损害,既往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

阅读更多...

马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九头风天然气公司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在开庭时缺席,放弃了对原告及被告张某某、平安保险固原支公司、阳光保险黄冈支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四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且被告张某某、平安保险固原支公司、阳光保险黄冈支公司均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证据二中住院病历、住院费发票、门诊收费票据、鉴定费发票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且被告张某某、平安保险固原支公司、阳光保险黄冈支公司均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证据二中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

阅读更多...

石月嫦与付正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石月嫦因交通事故受伤,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付正祥及人民财保浠水公司作为本案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人民财保浠水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付正祥按照其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付正祥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为:1.医疗费44087.50元;2.根据鉴定意见,后期治疗费为13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院酌情按50元/天,计算住院时间33天,合计1650元;4.营养费 ...

阅读更多...

江友生与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起事故发生于2016年3月26日,系《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适用前发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认定伤残程度为Ⅷ级(8)。3.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对部分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的票据,不予采信,该项费用酌情予以认定。4.原告提交的居委会证明、房产证复印件,二证据内容互相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工资表、工资证明、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信息虽有瑕疵,但结合事故认定书记载原告系在蕲春县××镇中轴线工程施工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本院酌情按建筑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6日下午,被告甘某某持证驾驶鄂J ...

阅读更多...

张玉某与梅某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梅某园驾驶机动车将原告撞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车辆已在被告人保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依法应先由被告人保上海公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为: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人保上海公司在商业险限额100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梅某园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上海公司称应扣减原告20%非医保用药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非医保用药及原告用药的非必要性及非合理性,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后期医疗费系原告主张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予支持,人保上海公司辩解称待实际发生后由原告另行主张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张玉某的损失,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湖北省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结合原告诉请,核定为:1、医疗费。医疗费依蕲春县人民医院发票据实计算为26967.44元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武穴市宏森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董执定驾驶被告武穴宏森公司所有的鄂J×××××客车与被告伍角星驾驶的鄂J×××××车(所有权人亦为伍角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某某、司机董执定自己及其车上其他人员章秀云、林宽等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执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伍角星负次要责任。故原告刘某某在事故中受伤造成的损失,董执定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伍角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结合事故事实,由董执定按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伍角星按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伍角星的父亲即被告伍向东将鄂J×××××车在被告阳光财保武汉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刘某某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首先由被告阳光财保武汉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阳光财保武汉公司按其与被告伍向东之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若仍不足,由被告伍角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伍向东对本次事故损害的发生无过错 ...

阅读更多...

王某赐与曾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赐不负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故王某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应当由曾某负责全部赔偿。曾某将其所有的事故车辆鄂J×××××轻型自卸货车在黄冈人寿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依法首先由黄冈人寿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曾某负责赔偿。二、法律并未规定将医疗费用的赔偿限定在医保范围之内,黄冈人寿财保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赐的医疗费用中有多少属于非医保用药以及该非医保用药明显不属于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必须使用的药品,或者该非医保用药的使用与治疗没有明显的关系。故对黄冈人寿财保公司提出的医疗费应当扣除15%非医保用药的费用的辩称,不予支持。三、王某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为:1、医疗费17224.69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50元/天×30天 ...

阅读更多...

王某与王华东、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陈四龙雇请原告王某为其承包的门窗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信义兄弟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和管理人,对工程施工安全具有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在发生事故当天,公司管理人员联系吊车,在场指挥被告王华东、原告王某违章施工,疏于安全生产管理,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对事故的后果,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华东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系特种作业,该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而被告王华东违反《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驾驶吊车将原告王某吊到高处作业,发生事故被告王华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王某在高处作业,明知存在危险,没有佩戴安全用具 ...

阅读更多...

张某与桂汉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桂汉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故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应当由桂汉明负责全部赔偿。桂汉明将其所有的事故车辆鄂J×××××小客车在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依法首先由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桂汉明负责赔偿。二、张某虽为农业户口,但他已在城镇购房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故对其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三、法律并未规定将医疗费用的赔偿限定在医保范围之内,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医疗费用中有多少属于非医保用药以及该非医保用药明显不属于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必须使用的药品,或者该非医保用药的使用与治疗没有明显的关系。故对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提出的医疗费应当扣除20%非医保用药的费用的辩称,不予支持。四、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为:1、医疗费9459.53元,后期实际治疗费1811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涂如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均应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本案原告的损失依法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被告涂如全诉前垫付部分,扣除鉴定费1800元后由原告退还。原告诉请的医疗费178324.86元(包含后期医疗费10000元 ...

阅读更多...

万章其、梅某某等与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万章其、梅某某诉请因与被告罗某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实际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相应赔偿,被告罗某应对原告万章其、梅某某所受上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承保鄂J×××××号小骄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两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二、原告万章其、梅某某诉请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营养费损失,因无医嘱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梅某某诉请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其伤情酌定为2500元;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关于原告的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的辩解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五、被告罗某垫付的各项费用27438.62元应由原告万章其 ...

阅读更多...

夏某某与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被告项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夏某某受伤,驾驶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划分责任,被告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夏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项某某应按该事故认定的责任对原告夏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予以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项某某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份额,原告夏某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自身承担30%的赔偿份额。被告项某某驾驶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太仓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人民财险太仓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先行进行赔付。原告超过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原告夏某某和被告项某某按各自应当承担赔偿比例进行赔偿。二被告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错误,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为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的国家机关,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改变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对被告该项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护理费按照建筑业收入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护理人从事的职业为建筑业,其护理费计算标准应按居民服务业收入计算。被告关于原告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时间认可30日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城镇经商满一年以上 ...

阅读更多...

徐某与胡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以及其与被告胡本在交通事故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已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记录、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此,原告徐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胡本理应依责任予以赔偿。因本案中原告无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理应全额赔偿。被告辩称原、被告均是为高欢无偿帮工,且被告让原告乘车是好意施惠行为的理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事发时未系安全带,加之高欢是受益人,应减轻被告的责任。本案原告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且在审理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事发时原告未系安全带,加之麻城市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高欢家在原告住院时给付的5000元现金应抵扣被告应赔偿的份额。本院经询问高欢的父亲,其表示同意抵扣被告应赔偿原告的份额,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主张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户口性质计算,但其提交的证据只能证实其事发前居住在城镇,并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事发前主要收入来源于在城镇务工所得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柯某某、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柯某某驾驶鄂A×××××小型汽车与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某受伤,刘某某因此受到的损失为:医疗费用20,534.04元[门诊费2,604.72元+住院费13,97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15元/天×30天)+后期治疗费3,000元+本院酌情确定营养费500元]、误工费9,847.86元(32,677元/年÷365天/年×110天)、护理费5 ...

阅读更多...

项某某与李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某与原告项某某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故项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应当由李某某负责赔偿50%,项某某自负50%。李某某将粤L×××××小型轿车在惠州英大泰和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项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依法首先由惠州英大泰和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李某某和项某某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在本案同一交通事故中一同受伤的费晶晶可以与项某某一起按照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应由惠州英大泰和财保公司支付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二、项某某及费晶晶已与李某某就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自愿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已经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李某某可以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项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为:1、住院医疗费10558.44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50元/天×10天 ...

阅读更多...

杜某、杜小某等与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杜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杜小某不负责任。对原告杜某、杜小某的损失,由被告张某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的鄂J×××××货车挂靠在被告黄梅昌达公司名下运营,被告黄梅昌达公司依法应对被告张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梅昌达公司辩称挂靠车辆运营和亏损由被告张某承担,被告黄梅昌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鄂J×××××货车在被告人民财保黄梅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杜某、杜小某的损失依法首先由被告人民财保黄梅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余下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保黄梅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若仍不足,由被告张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黄梅昌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民财保黄梅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及被告张某垫付的医疗费10311 ...

阅读更多...

杜某、杜小某等与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杜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杜小某不负责任。对原告杜某、杜小某的损失,由被告张某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的鄂J×××××货车挂靠在被告黄梅昌达公司名下运营,被告黄梅昌达公司依法应对被告张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梅昌达公司辩称挂靠车辆运营和亏损由被告张某承担,被告黄梅昌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鄂J×××××货车在被告人民财保黄梅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杜某、杜小某的损失依法首先由被告人民财保黄梅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余下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保黄梅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若仍不足,由被告张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黄梅昌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民财保黄梅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及被告张某垫付的医疗费10311 ...

阅读更多...

夏某某与苏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苏某某雇请夏某某做工,苏某某未提供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夏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苏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夏某某在工作中,亦未尽到相应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亦有一定过错,故相应减轻苏某某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夏某某具体赔偿费用项目和金额的确定:1、医疗费:依据医疗发票,认定医疗费20151.30元,被告苏某某已垫付19000元;2、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告因此次事故住院17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原告误工时间为107天,参照《2017年度湖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所发生的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可采作划分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因被告张某某所有的事故车辆鄂J×××××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寿财保黄石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保黄石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直接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鉴于被告张某某与原告李某某已达成协议约定超出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由原告承担,故该部分损失应由原告自负。因此,本院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医疗费(含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及被告人寿财保黄石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直接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具体数额应以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计算核定,关于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问题,因原告李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 ...

阅读更多...

强某与雷某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提供的证据6,经本院提示、限期,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未提起重新鉴定的申请,因此,本院对原告强某提供的证据6予以采信。原告强某提供的证据7、9,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强某提供的证据8,该证据达不到原告强某的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原告强某受伤系其妻子在护理,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强某提供的证据10,交通、食宿费本院将酌情认定。依据上述有效证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雷某军驾驶粤B×××××小型轿车在黄梅县××镇车站附近路段行驶时,不慎将在路边进行土地测量作业的原告强某撞倒,事故造成原告强某倒地受伤住院,测量仪器受损。原告强某治疗住院68天,花费医疗费33829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祝某1、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祝某1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蔡中权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应当由祝某1负责赔偿70%,蔡中权负责赔偿30%。二、英大泰和武穴财保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鄂J×××××轻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依法首先由英大泰和武穴财保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祝某1和蔡中权按照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三、夏某作为事故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知道居恒久、祝某1系未成年人且均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而放任他们晚上驾驶摩托车,可以认定夏某对祝某1造成的损害有过错,夏某应对祝某1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法律并未规定将医疗费用的赔偿限定在医保范围之内,英大泰和武穴财保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某的医疗费用中有多少属于非医保用药以及该非医保用药明显不属于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必须使用的药品,或者该非医保用药的使用与治疗没有明显的关系。故对英大泰和武穴财保公司提出的医疗费应当扣除20%非医保用药的费用的辩称,不予支持。五、刘某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居住 ...

阅读更多...

王双某与王某某、黄冈市国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王双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有依法获得相应损失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作为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王双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国政汽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鄂J×××××D重型货车的登记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鄂J×××××D重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黄冈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应依法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王双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原告王双某虽属农村户籍,但其已于2011年在鄂州市城区购买住房并居住,在城区生活,其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应按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00元/年计算,误工时间依鉴定意见180日计算;。原告王双某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伤情分别构成八级和十级伤残 ...

阅读更多...

汤某某与饶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饶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汤某某不负任何责任。故汤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应当由饶某某负责赔偿70%,张某某负责赔偿30%。二、蕲春财保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鄂J×××××轻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汤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依法首先由蕲春财保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饶某某和张某某按责分担。三、饶某某驾驶营业性机动车,但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之一,故对蕲春财保公司提出的依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其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予以支持。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一同受伤的张某某和汤某某,应按其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五、汤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6323.39元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饶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应当由饶某某负责赔偿70%,张某某自负30%。二、蕲春财保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鄂J×××××轻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依法首先由蕲春财保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饶某某和张某某按责分担。三、饶某某驾驶营业性机动车,但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之一。故对蕲春财保公司提出的依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其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予以支持。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一同受伤的张某某和汤四妹,应按其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五、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7308.67元;后期治疗费6000元 ...

阅读更多...

毛某某与陈某某、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照法定职权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划分,至今未被推翻,该认定书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应予采信。被告陈某某、武穴财保公司对原告毛某某提交的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武医法[2017]鉴字第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武穴财保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对毛某某受损伤的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护理期限以本院重新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准。被告陈某某、武穴财保公司对原告毛某某提交的高世雄、孔元成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认为该二份证明不规范,不是正规的医疗费发票,不应采信。本院认为,毛某某提交的此二份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6月5日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与饶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财保黄冈市中心支公司要求对原告杨某某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其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核实的证据,故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人寿财保黄冈市中心支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其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故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饶某某、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与被告饶某某、杨某某、被告人寿财保黄冈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被告饶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杨某某驾驶电动车相撞,该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翟某某、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翟某某、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刘双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太平洋财保温州分公司对原告陈某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残等级和后期治疗费有异议,故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其他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原告陈某某提交的交通费发票存在连号且为定额发票,对该交通费发票不予认定,但其在受伤后的确发生了交通费,故予酌情认定;原告陈某某未能提交车辆损失报告和修理费发票,故对其主张的车辆损失事实不予认定,但对其主张事故产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双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水高、被告太平洋财保温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双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双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

阅读更多...

周某、闫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收据印章为“罗田县人民医院职工食堂”,不予采信;二被告对二原告提交的被抚养人周其飞、彭娇娥、周名扬身份信息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符合计算被抚养生活费的法定条件,依据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一)的相关规定,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对二原告的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二被告对二原告提交的计算残疾赔偿金标准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证据不真实,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二原告仅提交租房合同及劳动合同,没有提交居住证明、缴纳水电费证明,证据不充分,不能充分证明二原告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故不予采信;原告周某提交了罗田县骆驼坳建筑安装公司的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但未提交工资发放证明、银行流水、纳税凭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固定收入及收入实际减少情况,故本院对周某误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闫某某提交的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离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发放证明 ...

阅读更多...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叶某、武汉凯美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保武汉硚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原告的损失在本案中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身体遭受伤害,理应获得赔偿,依法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的权利。该起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审核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罗田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及医疗费收据等证据证明,本院确认原告的医疗费为57351.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计算,原告住院3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0元(36天 ...

阅读更多...

洪某某与叶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叶某某驾驶赣C×××××轿车将原告洪某某撞伤,造成原告洪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叶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洪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叶某某应向原告洪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叶某某应负80%赔偿责任,原告毛洪某某自负20%责任;二、被告叶某某已将其所有的赣C×××××轿车在安某江西分公司、安某九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洪某某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安某江西分公司、安某九江支公司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被告叶某某应负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安某江西分公司、安某九江支公司先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叶某某负责赔偿;三、被告安某江西分公司、安某九江支公司辩称被告叶某某驾驶赣C×××××轿车 ...

阅读更多...

冯某某与陈某、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供的证据五、六、七、十一,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且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抗辩,故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四被证据十四补充鉴定所取代,虽然被告对证据十四提出了异议,但放弃了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冯某某提交的证据十,只是手机价值的证据,而未提供手机在交通事故中丢失或毁损的基础事实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十,没有事实基础,其关联性缺失,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证据十五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五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一、陈某驾驶鄂J×××××货车与冯某某驾驶的鄂J×××××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

阅读更多...

郭某某与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被告武穴一医院对原告郭某某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与原告郭某某不良后果发生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60%左右,据此,被告武穴一医院应按照该鉴定结论对原告郭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郭某某已从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获赔的费用从被告武穴一医院应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二、被告武穴一医院辩称原告郭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应予以扣减,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郭某某的医疗费用中哪些属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武穴一医院当庭认可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赔付原告郭某某18万元的事实,原告郭某某的误工费可按商务服务业的标准赔付;原告郭某某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所在朱木桥村已被武穴市政府划为城区,故其伤残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本院对原告郭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1 ...

阅读更多...

邵必成与汪青山、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即邵必成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邵必成提供的证据五,人保财险黄石公司撤回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对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黄博法医[2018]临鉴字第641号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但残疾赔偿指数因邵必成书面承诺放弃0.4%,故伤残赔偿指数本院按0.6%计算。对证据六不足以证实其工资收入,其误工损失标准按照2018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建筑业标准计算。对证据七、九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对证据八,因邵必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不予支持。对证据十,交通费本院酌情按住院期间10元天计算。人保财险黄石公司提供的证据,因保险公司预付的医疗费5000元不是汇入邵必成住院的黄石市二医院,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 ...

阅读更多...

陶某某与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不划分赔偿责任比例。超出交强险赔偿的部分,由于叶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陶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陶建英不负事故责任,本院依法划分为:叶某某负70%的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营业部主张医疗费扣减10%的非医保用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院另案认定陶建英的残疾赔偿金是城镇居民标准,故陶某某的残疾赔偿金也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认定。法医鉴定作出之时,陶某某的年龄为68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误工费赔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陶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盆骨多处骨折,有使用轮椅的必要,其主张385元的购买轮椅费用,没有超出规定的范围 ...

阅读更多...

陶某某与叶某某、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不划分赔偿责任比例。超出交强险赔偿的部分,由于叶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陶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陶某某不负事故责���,本院依法划分为:叶某某负70%的赔偿责任,陶某某负30%的赔偿责任。陶某某不向陶某某主张赔偿,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营业部主张医疗费扣减10%的非医保用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陶某某的损伤构成10级伤残,其不负事故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依法认定为2000元。本院依法认定陶某某的的损失为:一、医疗费赔偿部分54909元,其中:医疗费40759元、后期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 ...

阅读更多...

姜某某与明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以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因此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蕲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事故认定,被告明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蕲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含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人保财险蕲春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姜某某系辽宁省城镇居民,其主张按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姜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用2125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50元(50元/天×79天 ...

阅读更多...

吴某与陈某某、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 ...

阅读更多...

伊某与陈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 ...

阅读更多...

周某某、周生财等与梅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

阅读更多...

胡某与肖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肖某驾驶鄂J×××××号小客车与原告胡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肖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肖某在被告人寿财保黄冈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人寿财保黄冈公司应在二被告的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主张其损失标准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通过庭审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居住地、收入及支出地均在城镇,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精神抚慰金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财产损失,因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寿财保黄冈公司抗辩要扣除非医疗保险用药,但是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支持,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本院核定原告胡某的事故损失:医药费19461.8元 ...

阅读更多...

尹某某与黄某某、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属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并无不当,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尹某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被告黄某某肇事逃逸,属于商业三者险约定的免赔情形,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作为被告黄某某的雇主,应按照被告黄某某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某虽系履行职务行为,但肇事逃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被告吴某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尹某某合理损失的认定。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度)》,本院对原告尹某某的合理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有效医疗费发票据实核算,确认61,694.9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天标准和原告尹某某住院天数56天计算 ...

阅读更多...

赵某某与高明某、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学校公租房建设项目中建筑装饰和安装工程用工部分分包给被告高明某,由高明某负责招聘工人及具体施工。高明某又组织赵某某等人施工作业。赵某某等人的工作、工资报酬等由高明某负责安排、支付,高明某与赵某某等工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高明某从事施工而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具有承揽此工程的能力和条件,不具备施工安全生产的条件,致使赵某某利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滑倒致伤。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高明某对其雇员应当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

阅读更多...

严某某、严某等与卢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定责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原告严某某要求被告卢某某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被告卢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证据和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合理地予以确定。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鉴定费均有证据证实,计算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为一人护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按照湖北省居民服务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677元计算,其金额应为2685 ...

阅读更多...

徐雄飞与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客观真实、证明力强、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郭某某提交的用于证明护理费的护理费发票、护理人员雇佣合同等证据,本院认为符合原告的伤情需要且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被告人民财保武汉分公司对司法鉴定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综合证据认定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1日上午,被告郭某某驾驶鄂A×××××号小客车自南方家私方向往武英高速方向行驶,7时10分许,行至罗田县××客运站外红绿灯路段,左转弯过程中,与自三里畈方向往骆驼坳方向行驶的徐雄飞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载汪杏春)相碰撞,至两车受损,徐雄飞、汪杏春受伤。原告因伤至罗田县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院50日治疗,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诊断主要为左侧粉碎性闭合性胫骨平台、左侧粉碎性腓骨骨折。2017年12月20日 ...

阅读更多...

郭某与武穴市大法寺镇刘主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郭某系未成年人,在学校食堂就餐时被菜汤烫伤,被告刘主小学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郭某自身有过错,故对原告郭某受伤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郭某在本案中放弃要求被告刘主小学赔偿后期治疗费用,而要求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权利,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三、双方支付的鉴定费自行承担。综上对原告郭某的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528元;(2)残疾赔偿金23688元(11844元/年×20年×10 ...

阅读更多...

原告尹某发诉被告姜某、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尹某发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因无证据证实侵权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赔付义务,且该协议无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参与,协议内容对保险公司不产生约束力,尹某发请求赔偿的金额不应以调解协议确定的金额为限,故,对被告姜某要求以白果交警调解的金额为准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