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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蒲与被告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原告秦蒲与被告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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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吴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焦某、焦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的责任承担以及被告广巴高速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焦点二、被告永安财保公司在商业险内是否免赔;焦点三、第三人是否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针对以上焦点做如下评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侯某某应当知道横穿高速公路的危险性,其采取就近的原则从被人为破损的防护缺口进入并横穿高速公路,与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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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库某某、姚某某、南阳市龙某货运有限公司、山西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导致公民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因涉案车辆豫R88782、豫RF883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二保险公司应在各自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被告库严彬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符合案件实情。因涉案车辆豫R88782、豫RF883挂靠在被告南阳市龙某货运有限公司处经营,被告库严彬与被告南阳市龙某货运有限公司就库严彬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由库严彬、南阳市龙某货运有限公司承担的除鉴定费外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损失作如下认定:医疗费67927.63元有相应票据证明,予以认定;误工费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业年平均工资计算,金额为13659.19元(37206÷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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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玉某与山西河津市顺佳运输有限公司、胡国军、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晋XXX、晋XXX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窦志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郝玉某不承担责任,所以原告的合理损失部分,被告安城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责任赔偿限额为105万元(主、挂车)的商业三者险内承担。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为74225.91元;2、误工费根据郝玉某的工资收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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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雷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74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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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张某闷、闻某某楷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董某某与张某闷、闻某某楷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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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事实清楚,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原告胡金虎要求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赔偿依法有据,应予准许。被告人寿财险运城支公司辩称原告胡金虎年龄偏大,不应该计算误工费,根据原告胡金虎在事故发生前的身体状态以及从事的门卫工作,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要求应予支持。原告胡金虎主张复印费68元不在赔偿范围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要求营养费,根据出院医嘱和病案并没有要求加强营养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胡金虎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按正规票据确定为17903.50元(其中被告王某某支付8500元);2、误工天数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115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情况,确定原告受伤前月收入1300元,误工费计4983.3元,原告胡金虎要求赔偿误工费113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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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事实清楚,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原告胡金虎要求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赔偿依法有据,应予准许。被告人寿财险运城支公司辩称原告胡金虎年龄偏大,不应该计算误工费,根据原告胡金虎在事故发生前的身体状态以及从事的门卫工作,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要求应予支持。原告胡金虎主张复印费68元不在赔偿范围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要求营养费,根据出院医嘱和病案并没有要求加强营养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胡金虎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按正规票据确定为17903.50元(其中被告王某某支付8500元);2、误工天数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115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情况,确定原告受伤前月收入1300元,误工费计4983.3元,原告胡金虎要求赔偿误工费113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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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事实清楚,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原告胡金虎要求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赔偿依法有据,应予准许。被告人寿财险运城支公司辩称原告胡金虎年龄偏大,不应该计算误工费,根据原告胡金虎在事故发生前的身体状态以及从事的门卫工作,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要求应予支持。原告胡金虎主张复印费68元不在赔偿范围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要求营养费,根据出院医嘱和病案并没有要求加强营养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胡金虎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按正规票据确定为17903.50元(其中被告王某某支付8500元);2、误工天数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115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情况,确定原告受伤前月收入1300元,误工费计4983.3元,原告胡金虎要求赔偿误工费113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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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事实清楚,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原告胡金虎要求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赔偿依法有据,应予准许。被告人寿财险运城支公司辩称原告胡金虎年龄偏大,不应该计算误工费,根据原告胡金虎在事故发生前的身体状态以及从事的门卫工作,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要求应予支持。原告胡金虎主张复印费68元不在赔偿范围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要求营养费,根据出院医嘱和病案并没有要求加强营养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胡金虎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按正规票据确定为17903.50元(其中被告王某某支付8500元);2、误工天数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115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情况,确定原告受伤前月收入1300元,误工费计4983.3元,原告胡金虎要求赔偿误工费113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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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事实清楚,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原告胡金虎要求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赔偿依法有据,应予准许。被告人寿财险运城支公司辩称原告胡金虎年龄偏大,不应该计算误工费,根据原告胡金虎在事故发生前的身体状态以及从事的门卫工作,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要求应予支持。原告胡金虎主张复印费68元不在赔偿范围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要求营养费,根据出院医嘱和病案并没有要求加强营养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胡金虎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按正规票据确定为17903.50元(其中被告王某某支付8500元);2、误工天数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115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情况,确定原告受伤前月收入1300元,误工费计4983.3元,原告胡金虎要求赔偿误工费113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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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事实清楚,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原告胡金虎要求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赔偿依法有据,应予准许。被告人寿财险运城支公司辩称原告胡金虎年龄偏大,不应该计算误工费,根据原告胡金虎在事故发生前的身体状态以及从事的门卫工作,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要求应予支持。原告胡金虎主张复印费68元不在赔偿范围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要求营养费,根据出院医嘱和病案并没有要求加强营养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胡金虎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按正规票据确定为17903.50元(其中被告王某某支付8500元);2、误工天数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115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情况,确定原告受伤前月收入1300元,误工费计4983.3元,原告胡金虎要求赔偿误工费113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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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事实清楚,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原告胡金虎要求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赔偿依法有据,应予准许。被告人寿财险运城支公司辩称原告胡金虎年龄偏大,不应该计算误工费,根据原告胡金虎在事故发生前的身体状态以及从事的门卫工作,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要求应予支持。原告胡金虎主张复印费68元不在赔偿范围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要求营养费,根据出院医嘱和病案并没有要求加强营养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胡金虎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按正规票据确定为17903.50元(其中被告王某某支付8500元);2、误工天数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115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情况,确定原告受伤前月收入1300元,误工费计4983.3元,原告胡金虎要求赔偿误工费113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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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事实清楚,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原告胡金虎要求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赔偿依法有据,应予准许。被告人寿财险运城支公司辩称原告胡金虎年龄偏大,不应该计算误工费,根据原告胡金虎在事故发生前的身体状态以及从事的门卫工作,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虎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要求应予支持。原告胡金虎主张复印费68元不在赔偿范围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要求营养费,根据出院医嘱和病案并没有要求加强营养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胡金虎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按正规票据确定为17903.50元(其中被告王某某支付8500元);2、误工天数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115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情况,确定原告受伤前月收入1300元,误工费计4983.3元,原告胡金虎要求赔偿误工费113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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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成与被告刘某某、席某某、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致原告受伤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原告因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刘某某是被告席某某雇佣的驾驶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刘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不属重大过失,故被告刘某某可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人寿财险运城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其余部分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席某某承担。人寿财险运城市支公司关于被告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超载应增加10%免赔率的辩解意见符合规定,应予支持。对被告席某某已支付部分应并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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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范某、河津市国某运输有限公司运城盐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本案被告范某驾车与原告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故原告合法有据的诉请应依法得到赔偿。具体数额以实际支出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计算。具体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依法进行赔偿。本案被告范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另一方宁江峰无责任。故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运城公司在扣除另一方无责赔偿后,在重型半挂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运城公司在重型半挂车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次要责任予以赔付;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范某按照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在车款未付清前,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国某运输盐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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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晋某某与被告毛某某、河津市驰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毛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造成原告晋某某受伤,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被告驰骋运输公司系重型半挂车的所有人,且其雇佣的驾驶员毛某某系驾驶该车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致原告受伤,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驰骋运输公司负责赔偿。由于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3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的人身权益虽受到侵害,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该侵害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拖车费、摩托车修理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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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卫某某、马某某与被告大地财险临猗公司、广源通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人身、财产权益等。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它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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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轮椅和拐杖均出于伤情恢复需要,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原告购买轮椅及拐杖的费用予以确认。3.交通费证明原件三份、住宿费收款收据原件一张,证明原告因受伤产生交通费1800元、住宿费276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该组证据中的交通费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只是手写收条和证明,不能证明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交通费,请求法院依据原告伤情酌情认定,建议按住院天数,每天不超过20元予以认定;对住宿费票据不予认可,伤者系宜川本地人,受伤后就在宜川县医院住院,没有外地就诊过程,对住宿费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在宜川县城居住,因此原告在宜川县人民医院住院非系异地就医,本院对住宿费票据的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结合原告的伤情,对原告及护理人员因治疗及鉴定所需产生的合理的交通费应予以认定,本院对交通费酌情认定700元。4.原告提交的陕西中金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各一份,证明原告因本起事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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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某诉被告陕西驰圣威工贸公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驾驶的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张双某受伤,故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具体数额以实际支出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应由被告人民财险合阳支公司在陕E99923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主要责任予以赔付。原告虽为农村户籍,但经常居住在宜川县城,2012年至今在宜川县德馨苑置业有限公司南苑新区项目部工作,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陕E99923号重型自卸货车被告驰圣威工贸公司仅保留所有权,故被告驰圣威工贸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其实际住院天数12天计算,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费应按术后护理期限90日计算;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损失鉴定后又撤销鉴定申请,且其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住宿费和本起事故对其造成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据,故对其主张的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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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万某某新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因此交通事故受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获得赔偿。被告刘某某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误工费按照每天300元计算,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收入,故对此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的住宿费存有异议,经查该费用系原告的亲属为了护理原告而产生的实际花费,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供的住宿费发票中记载的住宿时间超出了原告住院的时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费及营养费,但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至今已经一年以上,且从事长途货运驾驶工作,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其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综上,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8304.81元、误工费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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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柴明亮、关某某、平某某平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该起事故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明轮、被告柴明亮、被告关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张某某所受伤害系关某某所驾驶的解放牌大货车造成,故关某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车明轮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超速超载行驶,对事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柴明亮在事故发生时向左转弯,因南侧车道有关某某驾驶货车驶来,未避让才导致事故发生,且事故后随意挪开事故车辆,故被告柴明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为乘坐人无责任。原告张某某虽为农村居民,但事故发生时已随其父母在城镇生活,应当按照陕西省统计局有关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审查该鉴定结论无较大偏差,且该申请已超过合理期限,应予以驳回。根据陕西省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并结合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参考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所做出的鉴定结论,确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82847.53元;护理费根据原告的病情实际情况及2015年3月17日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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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武某、刘治冈、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安某财险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安某财险山西分公司并未提供该鉴定不成立的相关证据,亦未提起重新鉴定,故对原告刘某某提供的证据④予以认定。原告刘某某提供的证据⑥,该证据系孤证,且证据效力较低,被告安某财险山西分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原告刘某某提供的证据⑦,被告武某认为该项费用没有实际产生而不予认可,被告安某财险山西分公司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相关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刘治冈提供的协议一份,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日10时许,被告武某驾驶晋MP1569号轿车,沿合阳县城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中,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在前方遇到情况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与原告刘某某驾驶的由北向西右转弯后进入迎宾大道直行的助力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刘某某受伤。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合公交认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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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某与被告临猗县天达汽贸有限公司、田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原告申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田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马艳刚、李艳波、马钰萱不承担责任,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民事赔偿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则应当由事故责任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晋M51482挂车又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盐湖支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申某虽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但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残疾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赔偿其儿子的生活费应与其母亲共同承担,故应按照生活费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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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苏某某、山西凯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汪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各方过错大小进行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本起交通事故,已经生效判决确定了赔偿原则,本案予以沿用。汪某某所遭受的损失,先由交强险保险人被告人保太原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已用完)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苏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凯某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汪某某主张因事故发生的损失,本院逐一认定如下:医疗费。根据汪某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新产生的医疗费金额为32524.73元,前案中已产生的医疗费中有64155.35元尚未处理,故本案中医疗费损失总额应为96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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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史双有、徐某、河南省三门峡市华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华某汽运公司的职员史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财产受损,被告华某汽运公司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华某汽运公司所有的豫M×××××/豫M×××××挂重型半挂车在人寿财险运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人寿财险运城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各分项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原告孙某某的损失确定为医疗费21534.8元(含被告徐某支付的164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4425元、误工费740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71584元、精神抚慰金5500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114053.8元。因该事故造成张某等多人受伤,因此,人寿财险运城支公司应按各受害人的损失,在强制保险责任各分项限额范围内,按比例赔付各受害人(详见附件),超出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被告徐某及华某汽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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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南昌顺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符合相关规定,本院酌情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扣除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由原告自行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运城市达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河南XX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40%;2、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且人保南昌市分公司已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昌市分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3、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登机牌、住宿费发票证明交通费情况及原告亲属到海南护理原告“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因为登机牌和发票不能证明和本次事故有关联性,关于交通费的情况请法院按南昌当地的费用进行判决。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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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南昌顺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符合相关规定,本院酌情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扣除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由原告自行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运城市达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河南XX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40%;2、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且人保南昌市分公司已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昌市分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3、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登机牌、住宿费发票证明交通费情况及原告亲属到海南护理原告“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因为登机牌和发票不能证明和本次事故有关联性,关于交通费的情况请法院按南昌当地的费用进行判决。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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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南昌顺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符合相关规定,本院酌情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扣除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由原告自行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运城市达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河南XX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40%;2、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且人保南昌市分公司已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昌市分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3、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登机牌、住宿费发票证明交通费情况及原告亲属到海南护理原告“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因为登机牌和发票不能证明和本次事故有关联性,关于交通费的情况请法院按南昌当地的费用进行判决。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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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南昌顺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符合相关规定,本院酌情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扣除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由原告自行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运城市达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河南XX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40%;2、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且人保南昌市分公司已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昌市分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3、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登机牌、住宿费发票证明交通费情况及原告亲属到海南护理原告“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因为登机牌和发票不能证明和本次事故有关联性,关于交通费的情况请法院按南昌当地的费用进行判决。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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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南昌顺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符合相关规定,本院酌情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扣除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由原告自行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运城市达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河南XX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40%;2、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且人保南昌市分公司已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昌市分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3、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登机牌、住宿费发票证明交通费情况及原告亲属到海南护理原告“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因为登机牌和发票不能证明和本次事故有关联性,关于交通费的情况请法院按南昌当地的费用进行判决。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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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南昌顺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符合相关规定,本院酌情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扣除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由原告自行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运城市达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河南XX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40%;2、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且人保南昌市分公司已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昌市分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3、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登机牌、住宿费发票证明交通费情况及原告亲属到海南护理原告“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因为登机牌和发票不能证明和本次事故有关联性,关于交通费的情况请法院按南昌当地的费用进行判决。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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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南昌顺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符合相关规定,本院酌情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扣除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由原告自行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运城市达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河南XX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40%;2、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且人保南昌市分公司已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昌市分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3、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登机牌、住宿费发票证明交通费情况及原告亲属到海南护理原告“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因为登机牌和发票不能证明和本次事故有关联性,关于交通费的情况请法院按南昌当地的费用进行判决。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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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南昌顺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符合相关规定,本院酌情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扣除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由原告自行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运城市达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30%,被告河南XX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6246.76元×10%×40%;2、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且人保南昌市分公司已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昌市分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3、三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登机牌、住宿费发票证明交通费情况及原告亲属到海南护理原告“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因为登机牌和发票不能证明和本次事故有关联性,关于交通费的情况请法院按南昌当地的费用进行判决。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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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南昌顺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罗某某与南昌顺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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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燕与被告杨某某、闻某某盛富镁粉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直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某驾驶被告闻某某盛富镁粉厂所有的晋M78444奥迪牌小轿车与原告白某燕乘坐由其丈夫何泽良驾驶的晋MX8238建设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白某燕受伤。闻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泽良、白某燕无责任,原、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被告人保财险临汾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闻某某盛富镁粉厂将其车辆出借给持有驾驶证的被告杨某某使用,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白某燕的赔偿项目和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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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国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国勇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原告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谢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国勇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王国勇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亦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结合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双方责任比例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2015第01091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王国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为其本人所有,被告作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现原告请求首先由被告王国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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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淑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淑琴骑电动自行车与原告姚某某驾驶晋MND609号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姚某某受伤住院,永济交警队认定双方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淑琴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未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本院在处理(2016)晋0881民初460号案件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本案被告李淑琴应承担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612.2元及伤残补助金16071.8元,被告没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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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姜某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姜某军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范某某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永济交警队认定范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军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正确,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姜某军所驾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运城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被告平安财险运城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范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姜某军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关于原告范某某主张的住院费、门诊费,有其提供的永济市人民医院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花费清单、门诊费票据为证,且二被告以上证据无异议,故本院根据票据数额认定以上医疗费为3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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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卫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永济市四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小客车与原告卫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卫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依据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被告王某应负全部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客车在被告人民财险永济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王某持有A2驾照,依法具备驾驶小客车的资格,原告要求被告人民财险永济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卫某某的各项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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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陈某某、李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师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师江龙驾驶晋MJ4686号小轿车与余某无证驾驶晋MC6898号小客车(车内乘坐李某、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师江龙、余某、李某、陈某某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均受损,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师江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陈某某二人均无责任。被告师江龙虽对该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间内向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本案诉讼中亦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的相反证据,故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师江龙驾驶的晋MJ4686号小轿车在被告大地财险运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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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陈某某、李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师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师江龙驾驶晋MJ4686号小轿车与余某无证驾驶晋MC6898号小客车(车内乘坐李某、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师江龙、余某、李某、陈某某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均受损,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师江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陈某某二人均无责任。被告师江龙虽对该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间内向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本案诉讼中亦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的相反证据,故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师江龙驾驶的晋MJ4686号小轿车在被告大地财险运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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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庞某某驾驶×××号吊车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永济交警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庞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未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庞某某所驾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运城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被告人寿财险运城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3545.65元医疗费,有永济崇德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发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残疾赔偿金17618元、摩托车损失13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误工期限110天均无异议,被告辩称按山西省农林牧渔业标准每日93元计算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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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淑萍驾驶被告赵某某所有的晋MW1175号轿车与原告郭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淑萍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赵淑萍驾驶的肇事车辆晋MW1175号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运城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平安财险运城公司辩称的按交强险具体项目分项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郭某的各项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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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事故责任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认定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晋MYR885号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先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关于原告的损失计算,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及王某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无异议,即原告支出11478.37元,王某某支出48778.34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临猗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期限应为150日,至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原告提供永济市栲栳镇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证实其护理人员即范静的月工资为3779元,二被告虽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反证,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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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淑琴与被告姚某某、姚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某某驾驶晋MND609号摩托车与原告李淑琴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淑琴受伤住院,永济交警队认定双方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李淑琴与被告姚某某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未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姚志海作为该摩托车的所有人理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赔偿解释》)第十九“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姚某某、姚志海应在12.2万元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李淑琴的损失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交通赔偿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本案被告姚某某、姚志海应承担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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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惠某某驾驶晋M×××××号轿车与原告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某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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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任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某驾驶、李某某乘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永济交警队认定任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正确,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任某某所驾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运城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赔偿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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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吴某某驾驶无牌五羊本田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吴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定致使原告赵某某受伤,被告吴某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某驾驶的无牌五羊本田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吴某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原告赵某某请求的合理损失包括:1、医药费28401.9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天50元,住院13天,合计650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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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天八与被告连某方、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连某方驾驶浙****丰田牌小型轿车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任天八受伤的交通事故。鉴于该事故车辆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事故车辆即浙****丰田牌小型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不足部分,按照责任划分,由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再进行理赔。关于原告任天八的赔偿项目和数额:1、医疗费用,闻喜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用2486.46元,五四一医院医疗费40959.14元,腰围90元,合计43535.6元;2、误工费,计算至原告评残日前一日,应为114元×170天=19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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