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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留英与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留英与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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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诉汪某某、四川省德阳市德威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四川省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聂某某、杨文亮不承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叙述清楚,责任划分客观明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聂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本院分述如下:1、医疗费35485元,系实际发生,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计算,时间按实际住院天数108天计算,为3240元(30元/天×108天);3、护理费,标准参照原告住院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80元/天计算,时间按实际住院天数108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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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王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曾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并致残,曾某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两次共计33天,出院医嘱要求其卧床休息三月,出院后复查要求其继续休息两周,因此,在曾某受伤住院、休息期间实际存在误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曾某请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是对如何确定误工费金额进行的规定,而不是对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进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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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陶会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依法予以赔偿。被告陶会中驾驶车辆与原告刘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原、被告双方对罗江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陶会中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25543元,其中原告刘某某领取19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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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诉胡某某、郑建国、陈某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华泰财险绵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各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二、胡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一、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的问题。根据胡某某与陈某连的陈述,胡某某与陈某连均认可自胡某某受伤后至2012年起诉前胡某某一直在向陈某连以及相应的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胡某某与陈某连的陈述虽然没有提交直接的证据证实,但双方的陈述基本相符,且符合一般的生活常理,故对此陈述予以采信。本案事故虽发生在2008年1月2日,但至2013年3月21日作出伤残鉴定前,胡某某一直处于相应的住院或门诊治疗中,且胡某某亦一直在通过协商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原审法院以定残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由于胡某某在2013年3月21日作出伤残鉴定后至2012年4月12日提起诉讼亦一直在向陈某连以及华泰财险绵阳支公司主张权利,胡某某直接主张权利的行为以及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行为均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结合胡某某于2012年9月5日撤诉的事实,本案的诉讼时效则应从2012年9月6日重新起算,胡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再次起诉,并未超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年的诉讼时效,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未过。二、关于胡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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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杨某、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确定的戎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残疾用具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是否合理,中财保绵阳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关于残疾用具费的问题。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6月17日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载明:戎某某需要安装及更换假肢五次,共计人民币63000元整,或者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双方对于此鉴定意见并无异议。而实际上戎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已实际向成都靖康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安装假肢费用25000元。故原审法院将首次安装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之后尚未实际发生的按照鉴定机构意见计算的方式更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二、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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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某支公司与王某、赵某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但是事故发生在允许车辆进入通行的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该案可以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事故发生时,王某已离开驾驶位置下车,身份已从驾驶员转化为本车以外第三人,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王某受伤后,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按交通事故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为一处七级、两处十级,根据伤残等级计算标准“多处伤残,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比例为2%”,王某的伤残等级计算标准应确定为44%,即0.44。对于王某的误工费标准问题,王某系汽车驾驶员,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及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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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江银、田某某、绵阳亨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以下损失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医疗费用80581.14元(其中田某某支付了45581.14元,人保高新支公司支付了1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营养4110元;护理费8820元;误工费10753.05元;交通费酌情确定为3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400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双方争执的问题是邓某某应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虽然邓某某提供了吴江市一鸣金属标识有限公司的《证明》和《工资表》等证据载明其从2011年4月即在外务工,但吴江市一鸣金属标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飞系其子,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工资表仅有间断的4个月,亦没有社保手续或其他有关证据能证明其在当地务工;村民委员会主任出庭称不知道其具体工作单位,与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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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刘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垫付医药费用依据不充分是否准确;二是罗某某伤残鉴定结论是否不当。关于原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垫付医药费用依据不充分是否准确问题,本案一、二审过程中,刘某某认为己方曾经垫付医药费用,但其并未提交医院预缴费用凭据或者伤者收条等证据,佐证己方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在伤者否认情况下,刘某某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认定医药费用均由罗某某支付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罗某某伤残鉴定结论是否不当问题,刘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坚持对绵维司(2013)临鉴字第48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结论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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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黄某某的上诉请求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黄某某主张自付医疗费10739.86元是否成立;二、黄某某主张的残疾器具费1400元是否成立;三、黄某某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按80元/天计算是否成立;四、原审法院对黄某某出院休息期满后的护理费是否处理恰当。一、关于黄某某主张自付医疗费10739.86元是否成立的问题。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黄某某的医疗费票据显示的医疗费金额为30739.86元,由于黄某某仅支付黄某某医疗费10000元,人民财保游仙支公司仅支付黄某某医疗费10000元,故黄某某主张自付的医疗费为10739.86元成立,原审法院认定黄某某支付医疗费10379.86元不当,应予纠正。二、关于黄某某主张的残疾器具费1400元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黄某某与黄某某、人民财保游仙支公司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购买轮椅的700元系由黄某某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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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卢某某、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侵权造成公民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一、医疗费24256.12元。有相应的票据的为依据,结合到庭当事人意见及治疗情况,酌情按15%扣除自费药,被告卢占恒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9600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20元/天×(24天+15天)]。原告治疗时住院24天,后续治疗需15天,酌情按20元/天计算;三、护理费2340元[60元/天×(24天+15天)]。原告治疗时住院24天,后续治疗需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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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绵阳力马运业有限公司、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谷才国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川B***5豪沃牌重型特殊结构车与路边房屋相撞,造成原告徐某某受伤,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该认定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因谷才国驾驶的川B52505豪沃牌重型特殊结构车系被告王某所有并由被告诚信发物流公司经营使用,驾驶员谷才国系被告诚信发物流公司所雇请,该车挂靠在被告力马运业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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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周红某、龚远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周红某驾驶的川BYT186号小型轿车与邓明友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唐某某受伤,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该认定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唐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周红某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周红某为该车在被告人保绵阳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告人保绵阳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周红某依法赔偿。原告唐某某举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证明土地已经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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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川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被横在道路上属于被告中国电信北川分公司的光缆线擦挂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之规定,被告中国电信北川分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王某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1.王某某受伤后第一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23583.5元,根据住院病情证明,该次住院所医治项目均为伤情所需。第二次共花费医疗费1766.37元,该次住院,根据住院病情证明,确有与本次受伤无关的自身疾病治疗,对于中国电线北川分公司的王某某入院治疗有自身疾病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本院酌定为伤情所需费用为所有费用的90%即176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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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冯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冯某某驾驶川B98651号两轮摩托车与原告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该认定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冯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而原告陈某某所驾的人力三轮车系非机动车,本院确认原告陈某某承担事故60%责任,被告冯某某承担40%责任。因被告冯某某驾驶川B98651号两轮摩托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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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兴会与龚某、北川维斯特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请求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清洁完一个工作面后,从玻璃房下到地面时,未有人员扶梯子的情况下,独自下楼梯致摔伤,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关于被告谢登蓉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虽然被告谢登蓉并未的合同上签字,但被告谢登蓉参与了《清洁合同》的签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谢登蓉购买了清洁材料,也到清洁场地对清洁进行了指导,原告受伤后被告谢登蓉垫付医药费5000元,同时也有证人证实被告龚某与谢登蓉系合伙承包了清洁作业,因此被告谢登蓉应与被告龚某共同承担责任。关于被告北川维斯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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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刘某某请求按照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庭审调查可以确认,原告刘某某虽系农业家庭户,但其在2015年便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到城镇务工,以城镇务工的收入来源为主要生活来源,并居住在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原告刘某某的赔偿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药费共计44596元,其中原告刘某某自行垫付8737元,原、被告均同意对于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医药费按照20%比例扣除,即6919元,该费用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予以免赔;2.因原告刘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收入实际减少情况,故本院酌情认定100元/天,原告刘某某虽提供绵阳市中心医院病情证明书拟证明其误工期限,但是其首次评残日为2016年12月9日,故其误工天数应算至该日,即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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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川支公司与朱成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朱成全以其所有的川BCB927号“康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原告北川人保财险公司购买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9日止。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朱成全因醉酒后驾驶该二轮摩托车与石卫顺驾驶的“隆鑫牌”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成全、石卫顺二人受伤及两车受损,并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石卫顺以北川人保财险公司、朱成全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北川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本院主持下,石卫顺、朱成全与北川人保财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上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北川人保财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向石卫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9933.40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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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显明与苟某某、武胜县必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母显明请求按照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庭审调查可以确认,原告母显明虽离开户籍登记地居住,但其仍长期生活在农村,且其户籍登记地仍承包有山林土地,并长期耕种、经营,主要生活来源于农村,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原告母显明的赔偿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原告母显明共计花费医药费52,302.64元,其中被告吴建勇垫付32,839.5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垫付10,000元,故原告母显明支付医药费应为9,463.12元,对被告吴建勇垫付医药费,因涉及另一法律关系,且超出应承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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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徐某某驾驶川B41***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行人原告王某某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该认定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徐某某驾驶的川B4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北川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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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洪某诉谢某某、赵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牟洪某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药费51776.95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药费原、被告均同意按照实际发生的15%比例扣除自费药品费用,该部分费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予赔付;2.原告牟洪某行左足2、3跖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治疗费用为5000元左右,安装牙齿费用约为4500元,故其后续治疗费为95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天×20元/天=3600元;4.营养费180天×20元/天=3600元;5.因原告牟洪某在事故发生前从事餐饮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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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家海与李某某、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余家海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分,被告李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及其所主张的赔偿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计算为:1.医疗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康复治疗以及购买必要的拐杖、固定支具费用共计36206.8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购买按摩棒、运动护具、阻力带、拉力带共计1289元,不是必要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根据医嘱主张后续治疗费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原告住院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分别按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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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祥与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孙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高某驾驶川BDA828号小型轿车与被告孙某驾驶的川BDD26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王家祥受伤,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该认定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高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孙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确认被告高某承担事故70%责任,被告孙某承担30%责任。因被告高某驾驶川BDA82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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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红某与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孙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高某驾驶川BDA828号小型轿车与被告孙某驾驶的川BDD26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裴红某受伤,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该认定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高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孙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确认被告高某承担事故70%责任,被告孙某承担30%责任。因被告高某驾驶川BDA82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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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罗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9722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罗某某驾驶的川B×××××小型轿车与王景峰驾驶的川B×××××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龙某某受伤,围墙房屋及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事实清楚、认定责任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依责论赔的原则,被告罗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因肇事车辆川B×××××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公司下属安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但该下属支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归属于其上级平安公司承担其在保险有效期内所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原告龙某某诉请被告平安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龙某某的损失及各方具体承担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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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公司9722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驾驶贵06-×××××号运输型拖拉机致使原告邓某受伤致残,被告贾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及其所主张的赔偿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计算为:1.医疗费:185,233.85元,本院酌定按照15%扣除自费药品,自费费用为(185,233.85元-10,000元)×15%=26,285.08元;2.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虽医院医嘱未载明需加强营养,但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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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川B×××××号小型轿车与原告冉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冉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川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北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对原告冉某某的损失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北川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涉案车辆系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借用该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故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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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赵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彬驾驶的川B×××××客车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永平受伤的交通事故属实。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事实清楚、认定责任准确,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赵彬系被告职工医院雇请的驾驶员,其在从事雇佣事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根据依责论赔的原则,应由被告职工医院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赵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作为赔偿权利人,原告张永平依法享有对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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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州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驾驶的川F×××××号小型轿车与原告龚某某驾驶的川F×××××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龚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事实清楚、认定责任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依责论赔的原则,被告杨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原告主张其误工损失及伤残赔偿金分别按2017年个体工商户年工资和城镇标准计算,结合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租房合同、门面租赁协议以及饲料提货单等证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车辆FVR906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保绵阳安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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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对责任承担比例,本院依法确定原告徐某承担30%、被告李某某承担70%。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及其所主张的赔偿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计算为:1.医疗费:186519.74元,经原被告认可,扣除15%自费药品费用为(186519.74元-10000元)×15%=26477.96元;2.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原告住院7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分别按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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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姚某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周某的赔偿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药费139624.52元,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对被告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医药费按照实际发生的20%比例扣除自费药品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136天×20元/天=2720元;3.营养费136天×20元/天=2720元;4.后续治疗费6000元;5.根据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原告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误工时限是618天,其收入实际损失约为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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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刘某和、四川省盛某宏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告孟某某、被告刘某和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责任承担比例为,原告孟某某、被告刘某和各承担50%。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及其所主张的赔偿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计算为:1.医疗费:32398.78元;2.住院伙食补助:原告住院66天,按20元/天计算为1320元;3.营养费:按鉴定意见营养期60天,20元/天计算为1200元;4.护理费:按鉴定意见护理期30天,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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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阳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阳某某驾驶的川F×××××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龙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龙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事实清楚、认定责任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依责论赔的原则,被告阳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按2017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每日按150元计算,结合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等证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车辆川F×××××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德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原告龙某某诉请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龙某某的损失及各方具体承担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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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王某某、吴某某、唐某财、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驾驶的川B×××××号小型轿车与原告唐某财驾驶的川B×××××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事实清楚、认定责任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依责论赔的原则,被告吴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唐某财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吴某某承担70%责任,被告唐某财承担30%责任。关于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选择了鉴定机构,该所依法按照本院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阳某财保绵阳支公司未出具相应证据对该司法意见书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不予认可予以证实,亦未要求再次重新鉴定或提供其他证据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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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丁某某、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丁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致原告张某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次事故系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且原告张某某、被告丁某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确定赔偿比例为4:6。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郝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具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郝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川BEY759车在第三人平安财险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第三人平安财险绵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第三人平安财险绵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依约替代赔偿,不足部分及不应由第三人赔偿的费用,由被告丁某某赔偿60%。关于赔偿费用:医疗费,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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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刘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9722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刘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9722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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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廖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黄某某与廖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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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徐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何某某与徐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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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蒋某、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对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之规定,尽管被告田某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但其没有上述任何一项过错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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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黄关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黄关全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无证据证明并无不当,对该认定结果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赵某某虽然系农村户口,但是通过其举出的证据可以认定其长期在外从事木工作业,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如下:1、医疗费:20017.77元;2、后续治疗费:7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20元=360元;4、残疾赔偿金:20307元×20年×10%=40614元;5、误工费:10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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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本院调取相关材料后可以确认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实,本院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的医疗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准。王某未对王某某要求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王某某当庭表示其收入来源于花园涪城村八组发放的生活费、子女给付款和借款,事故发生后未实际发生误工,所以对其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3000元,其交通费未提供票据,本院予以酌定为400元。据此,王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为医疗费9978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20元/天×58天),营养费580元(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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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刘某某、张某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某许可吴某某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就应当保障吴某某在乘车过程中的生命安全,由于刘某某的过失致吴某某受伤,其对吴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享将其管理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交给无驾驶证的刘某某驾驶,存在一定过错,对吴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合理损失,依法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吴某某、刘某某、张某享常在一起务工,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却仍然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且在乘车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自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本院确定刘某某、张某享、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分别承担70%、20%、10%的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吴某某已64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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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李双某、傅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蒋某某有权就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向侵害人主张赔偿权利。本案中,按交警部门查核的材料可以确定,李双某和秦小平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二款(三)项的规定: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责任,秦小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系非机动车,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即李双某应承担60%的责任,秦小平应承担40%的责任;李双某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傅国华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蒋某某系农村户口,其在场镇居住生活不满一年时间,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蒋某某行后期内固定术还需费用6000元,且该手术费是必然要发生的,故该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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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于某某、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胡某某有权就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向侵害人主张赔偿权利。本案中,按交警部门查核的材料可以确定,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医疗证明,胡某某行后期内固定术还需费用8000元,且该手术费是必然要发生的,故该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参照事发地的实际情况,护理费按80元/天计算。原告的自行车在事故中损坏客观存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车损失酌定为100元。原告系教师职业,其未提供误工减少的证据,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误工损失未被支持,其因误工时限评定所产生的费用700元应自行承担。审理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虽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有异议,但并未证据证实其异议的成立,故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就胡某某伤残等级所作鉴定应予以采信。陈思颖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16343元/年计算,其要求按15050元/年计算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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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龙应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龙应强承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龙应强既是车主又是驾驶员,龙应强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龙应强的川B79351号(临)微型普通客车在天安财保绵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有效的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一款之规定,天安财保绵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首先赔偿。因原告对第二次鉴定结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按十级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各项费用,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地调整后确认为:1、医疗费23895.41元;2、误工费7200元(90天×8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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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陈某某、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故原告廖某某有权就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向侵害人主张赔偿权利。本案中,按交警部门查核的材料可以确定,陈国福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二款(一)项的规定: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责任,廖某某系行人,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即陈国福应承担80%的责任,廖某某应承担20%的责任;事发时,廖某某虽75周岁,但其仍然以耕种土地为生,对其误工费酌定按40元/天计算,根据住院时间和医嘱,其误工时间和护理时间均确认为12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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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案事故发生在厂房内,虽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而韩某所有的川0710315号拖拉机在中财保三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故谢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中财保三台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本院根据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当事人的过错情况,酌定由谢某某、韩某分别承担50%的责任。中财保三台公司辩称谢某某已经获得工伤赔偿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谢某某之伤残等级经重新鉴定仍为十级伤残,因此产生的鉴定费应由申请方中财保三台公司承担。谢某某虽为农村居民,但至本次事故发生时在四川省三台县双龙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已逾一年,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谢某某的其余主张,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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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和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中财保涪城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只能按照无责限额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中财保涪城公司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否认该事故认定书,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霍某某的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是真实发生的,有正式票据作为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均对霍某某的残疾等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中财保涪城公司辩称残疾等级不足以造成收入的减少,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以“头晕、头痛、听力下降,颅底骨折伴鼻漏造成嗅觉丧失”为依据评定了十级伤残,该伤情在实际生活中会影响到原告的工作,所以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但其计算公式错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中财保涪城公司还辩称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标准过高,时间过长,本院认为霍某某提供的工资表均为2013年9月之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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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和陈远方、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虽然陈某某辩称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亦未提供证据反驳该事故认定结果,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结果依法予以采信。川BW2093号正三轮摩托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三者险,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廖某某主张误工天数为住院天数+休息30天+109天(至评残前一日)即180天,三台县医院于2013年7月6日给廖某某出具病情证明书(机打),内容如下:门诊康复科,骨科随诊。2013年12月12日,另一医生在该病情证明书上手写建议休息1月,因该建议不是廖某某的主治医生所书写,且是事后补充,故对该结果不予采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廖某某的伤残等级,本院确定廖某某的误工天数为住院41天,每天70元。关于护理费,因陈某某在廖某某住院期间护理了6天,并支付了6天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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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姚某某、之诉朱林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平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原、被告均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朱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70%的赔偿责任。朱林某的车辆购买了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商业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数额由朱林某承担。何某某表示自愿放弃姚某某应承担的部分赔偿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何某某、姚某某的医疗费用是真实发生的,有正式票据作为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按照20%的比例扣除自费药,本院调整按照15%的比例扣除自费药。朱林某辩称请护工对姚某某进行了护理,但姚某某不予认可,且在庭审中查明何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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