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等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且民事部分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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