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县**路**号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5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甲驾驶豫G*****小型轿车,沿2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州市猪龙河桥时,撞在桥护栏上,造成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及乘坐人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郭某某(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母亲)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21日,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贺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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