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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交通肇事)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权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住洛阳市****社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权某某驾驶豫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孟州市获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州市缑村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权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权某某自动向孟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3日权某某与李某某近亲属达成协议,权某某赔偿李某某近亲属19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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