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7********,汉,初中文化程度,孟州市**司机,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6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小型专用客车,在孟州市第二人民院门口倒车过程中,与沿孟州市会昌路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丁某某相撞,造成丁某某受伤。2019年4月1日,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7月22日,丁某某经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丁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胸椎骨折、左耻骨骨折、创伤性湿肺,合并支气管肺炎、胸膜炎及水电解质紊乱,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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