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河南省修武县**镇**庄**号附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 月4 日4 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持A1A2驾驶证驾驶豫HL****/豫G****挂 “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7 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汤王堤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关某某驾驶的停在非机动车道的晋E8****/晋E****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致豫HL****/豫G****0挂 “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坐人牛某某受伤。牛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赵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关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牛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前科,同时已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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