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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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皮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1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具有以下情节:1、初犯;2、有主动报案的自首情节,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4、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自愿出具了谅解书;5、自愿认罪认罚,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陈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与被害人易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陈某某能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与被害人谭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从轻情节: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甲系初犯,能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刘某某能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和车辆未申请获得牌照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注意交通安全,临时处置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且此次系初犯、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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