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住**市**区***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湘******重型仓栅式货车载货由长沙往茶陵沿1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6时15分许,驶至国道106攸县新市镇区服务部路段1830km+850m路段时,因天气雾大,且受相对方向车辆远光灯的影响,未能及时发现右侧非机动车道内推人力车的陈**,避让不及时撞到陈**,造成陈**受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攸县交警大队认定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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