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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刑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0********,汉族,云南省盘龙区人,初中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乡**村**号,现住湖南省攸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粤******号小型轿车搭乘其妻子龙某甲、岳父龙某乙、岳母以及两个女儿从广东省惠州市**县**镇出发回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岭龙某甲家过年。1月17日09时28分许,陈某某驾驶粤******号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泉南高速公路湖南段705公里+286米路段与左侧同向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龙某乙和其本人不同程度受伤,乘车人龙某甲当场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协助营救被害人,并配合民警调查取证。

2020年2月5日,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茶陵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月8日,被害人家属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于3月30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3月3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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