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刑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57********,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段**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车驾号:LB7TJCL3H0000074)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以32km/h的速度沿G322线由南往北行驶至茶陵县腰潞镇腰陂村巨田路段时,对向驶来一辆大货车,段某某因操作不当不慎将当时在道路东侧白色边缘线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在地,致使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段某某迅速拨打120救助电话,同时电话联系其女婿颜伟赶至现场,后一直在现场等待救援,颜伟到达后便及时联系刘某某的家属。救护车赶至现场后,段某某随车将刘某某送至茶陵县人民医院,刘某某的家属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次日,段某某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20年1月22日17时许,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段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责任。2020年2月11日,段某某与刘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他们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驾驶证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检测表,病历资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家属王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因操作不当不慎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犯罪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