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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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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并未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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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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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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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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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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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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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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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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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为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且无证驾驶系因年龄超过60岁无法办理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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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且系民营企业经营所需的特殊人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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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且系民营企业经营所需的特殊人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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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驾驶机动车时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未造成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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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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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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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致本人受伤,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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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致本人受伤,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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