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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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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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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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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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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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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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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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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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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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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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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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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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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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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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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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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且醉酒程度较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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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致本人受伤,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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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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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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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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