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史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00mg/100ml以下),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并未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未造成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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