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刘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积极损失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刘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同时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了被害方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