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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Comments0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住**镇**村**坊**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喝酒后,于当日19时许,驾驶赣******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干**路段,因未与前车确保安全距离,与刘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辆嫌疑,随后在新干县人民医院对刘某某抽血待检。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4.83mg/100ml;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0.43mg/100ml。经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过程,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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