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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福县**镇**村**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驾驶赣K*****自卸低速货车回位于安福县**镇**村**号的家中,车辆行驶至家门口路段右转弯进入自家车棚时,遇其孙女罗某乙在车棚边玩耍时发生碰撞,造成罗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罗某乙经安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甲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罗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出警,并取得了罗某乙父母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罗某乙系罗某甲孙女,罗某甲取得了罗某乙父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起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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