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住**乡**村**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在新干县**乡**村**路段,因未确保行车安全,碾压到在赣******轻型普通货车旁玩耍的其女儿姚某丙,造成姚某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与被害人姚某丙系父女关系,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抢救措施,且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又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其妻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警情信息、人口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死体火化申请、受害人身份证户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受害者死亡情况;2.证人刘某某、姚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姚某甲与被害人姚某丙系父女关系,事发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抢救措施,且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又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取得了其妻子的谅解,可以认定其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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