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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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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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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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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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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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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乐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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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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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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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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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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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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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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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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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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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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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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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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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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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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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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