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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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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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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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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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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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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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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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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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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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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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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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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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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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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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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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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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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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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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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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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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