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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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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放火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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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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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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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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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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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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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铁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铁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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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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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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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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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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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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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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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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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韦某某)(公开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韦某某)(公开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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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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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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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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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其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舒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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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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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温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已对温某某表示谅解;案发后他人报警后温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进行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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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对死者进行安葬,支付伤者医疗费用,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与被害人及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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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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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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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某某)(公开版)_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及从宽处罚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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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签署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和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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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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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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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已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3.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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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2、案发后,积极配合救治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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